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2015號
KSEV,109,雄補,2015,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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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15號
原   告 許清恭即益昌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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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