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15號
原 告 許清恭即益昌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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