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2014號
KSEV,109,雄補,2014,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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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14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與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與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承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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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