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97號
原 告 清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瀞云
訴訟代理人 馬慶德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必祥吉國際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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