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975號
KSEV,109,雄補,1975,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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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補字第1975號
原   告 黃恭亮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法扶律師)
      蔡晉祐律師(法扶律師)
      徐萍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雄救字
第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
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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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