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970號
KSEV,109,雄補,1970,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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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7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余佩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南區分署即柯清太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
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22,1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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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