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63號
原 告 林心妮
被 告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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