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莛勻(原名:
陳筱徽、陳筱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
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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