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951號
KSEV,109,雄補,1951,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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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51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華倫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即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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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