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25號
原 告 龔珮萱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教學鐘點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官伶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