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教學鐘點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925號
KSEV,109,雄補,1925,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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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25號
原   告 龔珮萱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教學鐘點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官伶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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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