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877號
KSEV,109,雄補,1877,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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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77號
原   告 利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堅 
被   告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820 元(計算式
:545700÷595.5 ×16.5+545700=5608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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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