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9年度,1310號
KSEV,109,雄簡,1310,202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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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3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玉珍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惠美 
      施舜源 
      楊國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美施舜源楊國棟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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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