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3803號
KSEV,109,雄小,3803,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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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803號
原   告 郭文雄 


被   告 郭文賓 
被   告 黃郭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 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 定,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0月30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720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 年11月3 日送達原告,然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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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