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2899號
KSEV,109,雄小,2899,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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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899號
原   告 李美慧 
被   告 鄭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 年3 月3 日下午買水返家,將其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暫停「 歌○名廈」前之人行道,原告將水放回住處返回人行道時, 被告即站在系爭車輛車尾,阻止原告離去,並報警取締原告 違規停車,因警察未到,被告即阻礙原告開車離去,而限制 原告自由,妨礙原告行使開車之權益,致原告精神受損受有 非財產上損失,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000 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違規佔用人行道停車,管理員已告知原告不 能停,要求原告開走,我剛好在該處,即跟原告表明不能停 車,否則即報警處理,原告表示縱使警方到場亦不離去,之 後原告即在現場拍照,是因原告不願離去才報警處理,我並 未限制原告離開,況原告自承其亦有報警,留在現場是為等 警方到場,足證被告並未限制原告自由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 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 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 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 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於前揭 時、地被告阻止其駕駛系爭車輛離開現場,限制其自由等 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參諸前開說明,原告 即應就此部分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二)惟原告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僅請本院參照「 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2012 1 號、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查分署」案件,惟經本院調 取前揭案件,僅係兩造間之其他糾紛,與本件事故無涉, 自無從作為本件事證。原告復未提出其餘事證,即難認原 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盡其舉證之責。另參酌原告就本次 事件,對被告所提出妨害自由告訴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0 9 年度偵字第2531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 61頁),原告雖於該案中提出一紙被告站立在系爭車輛後 方之照片,惟縱原告於本案中提出該照片,亦僅能證明當 時被告曾站立在系爭車輛後方,尚無從證明站立時間長短 ,更遑論可證明被告即有因此阻止原告離去,妨害原告自 由之事實。又觀證人即「歌○名廈」管理員盛○於前開案 件偵查中所證述:原告當時違規停放,經伊規勸不予理會 ,被告見狀亦規勸原告,之後被告有報警處理等節(見本 院卷第60頁),乃與被告所述情節相符,堪認被告前述因 原告違規停放車輛,且原告規勸不停,方報警處理等節, 堪以採信。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既自承:因為我有報警,所 以我要等我叫的警察來等語(見本院卷第56頁),益徵兩 造因本件原告違規停車事宜產生紛爭,雙方均報警,並在 現場等待警方前往處理,即難認被告有何限制原告自由, 阻止原告離去之事實。至於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 始具狀提出車輛受損、原告住處門遭破壞等照片、及前述 被告站立於系爭車輛後方等照片,依法本院不予審酌。從 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 上損失,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100,0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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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