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1108號
KSEV,109,雄小,1108,2020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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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湯斐華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羅淑敏 
      湯斐華 
      利桂枝 
被   告 才嘉峻(原名:才嘉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12月28日上午11時57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語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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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