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馬交簡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梅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2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梅子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呂梅子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及行為控 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而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3 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雖未發生交 通事故,已有嚴重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從事餐飲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3 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267號
被 告 呂梅子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路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梅子自民國109 年11月16日晚間11時20分許起至翌( 17) 日凌晨1 時0 分許止,在澎湖縣馬公市縣○○村0 號皇朝薑 母鴨店內飲用2 罐啤酒後,應知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旋自上開地點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住處,於109 年 11月17日凌晨1 時12分許,沿澎湖縣馬公市北辰街由東往西 逆向行駛,嗣在北辰街17巷左轉彎時,為警發覺違規當場攔 查,發現其身散發酒味顯有酒駕,於同日凌晨1 時25分許, 當場對呂梅子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 值為0.30 MG/L ,已逾法定標準值0.25毫克以上,始知上情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呂梅子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㈡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刑案現場平面圖、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 車籍資料各1 張、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2 張及現場照片4 張在卷可按,被告上揭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可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 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佑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 智 童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