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9年度城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林楊省
被 告 林士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