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小字,109年度,156號
KMEV,109,城小,156,2020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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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城小字第156號
原   告 駱榮君 
被   告 林湘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亦規 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表明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及訴訟標的 ,也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上開起訴程式不合,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 裁定之送達於同年月3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參。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簡易庭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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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