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9年度,933號
FYEV,109,豐補,933,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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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933號
原   告 廖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嘉泉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
,應徵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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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