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李佳玲
被 告 詹熙賢
趙泊鈞即裕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詹熙賢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09年度豐交簡
第105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民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