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附民字,109年度,11號
FYEM,109,豐交簡附民,11,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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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李佳玲



被   告 詹熙賢

      趙泊鈞即裕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詹熙賢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09年度豐交簡
第105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民事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新竑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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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