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9年度,246號
HUEV,109,虎簡,246,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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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虎簡字第24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被   告 廖采森 
      李培豪 
      李泰輝 
      李冠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於簡易訴訟 程序亦適用之。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廖采森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後 逾期清償欠款,尚積欠原告新臺幣104,400 元未清償。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廖采森李培豪李泰輝李冠璋(下除分稱外,合稱被告四人)因繼承取得 ,未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被告四人怠於行使分割 遺產之權利,迄今仍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原告為實 現債權,乃代位被告廖采森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請求就系爭 不動產,按被告四人應繼分各4 分之1 為分割,爰依民法第 242 條、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四人就被繼承人李應澤系爭不動產,依其應繼分各分割為分 別共有狀態。
三、按遺產之分割,係以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繼 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原告提起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須以其 他繼承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610 號判決參照)。惟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 2 條規定,乃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 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 之事項,不得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否則 應將其對於債務人部分之訴,予以駁回(最高法院64年7 月 8 日64年度第5 次民庭庭推總會會議決定㈠、93年度台抗字 第696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5 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依原告主張,係代 位債務人廖采森請求其餘訴外人廖應澤繼承人分割遺產,惟 原告既係代位行使債務人廖采森對其他全體繼承人請求分割 遺產之權利,自不得將被代位人廖采森列為共同被告,先予 敘明。
四、訴外人李應澤於民國107 年1 月13日死亡,遺有系爭不動產 ,被告四人為其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其等於107 年5 月 17日為遺產分割協議,由被告李培豪單獨取得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並已於107 年6 月7 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等事實 ,經本院調閱被告四人另案被訴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即本院108 年度虎簡字第245 號、109 年度簡上字第 33號)卷宗,查閱其中所附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暨地籍異動 索引、本院108 年1 月25日雲院忠家悅決108 家詢字第1080 000096號函、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108 年11月18日雲西地 一字第1080005886號函檢送之申請分割繼承登記案卷影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108 年11月28日中區國稅虎尾 營所字第1082905275號書函檢送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訴外 人李應澤繼承系統表及其與被告四人之戶籍謄本無訛,足信 屬實。而上開事件係由被告李冠璋之債權人即訴外人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件被告四人為被告,起訴請求 撤銷被告四人所為前揭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 記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李培豪將前揭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固經本院以108 年度虎簡字第245 號判決訴外人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勝訴,然上訴後經本院以109 年 度簡上字第33號判決廢棄原判決,駁回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審之訴確定,有上開判決附卷可查, 是系爭不動產業經訴外人李應澤全體繼承人即被告四人為遺 產分割協議,分歸由被告李培豪單獨所有,並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完畢,該分割遺產協議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 均未經撤銷,自屬有效,系爭不動產現既非被告四人公同共 有,則原告請求代位分割系爭不動產為分別共有,於法律上 顯無理由,無從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 436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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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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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 │平方公尺│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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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雲林縣│崙背鄉 │西榮 │ │679 │932.55 │930 分│李培豪
│ │ │ │ │ │ │ │之4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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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備 考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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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雲林縣崙背鄉西│工業用│一層面積:249.41│ │全部 │李培豪
│ │ │榮段679 地號土│、2 層│二層面積:65.83 │ │ │ │
│ │ │地 │加強磚│總面積:315.24 │ │ │ │
│ │ │------------ │造 │ │ │ │ │
│ │ │雲林縣崙背鄉阿│ │ │ │ │ │
│ │ │勸村塩園1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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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