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9年度,226號
HUEV,109,虎簡,226,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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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虎簡字第22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洪鵬富 
      莊獻超 

被   告 李登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日盛銀行)申領信用卡使用,依原信用卡條款約 定,如被告逾期未繳款,逾期應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 惟被告積欠款項未償還,日盛銀行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將 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將債權讓與事實登載公告於 台灣新生報,又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自104 年9 月1 日起 信用卡利率上限為年息百分之15,爰依信用卡借貸契約、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按:原告原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提出異議,乃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貳、被告則以:對積欠債務事實、金額均不爭執,也同意原告之 請求,但被告經濟困窘,希望可以分期償還等語資為抗辯。參、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帳款交易明細表、信用卡申請 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台灣新生報債權讓與公告(見司促卷 第2 頁至第9 頁、第11頁至第14頁)為證,核屬相符,被告 到庭亦對此不爭執,惟辯稱其經濟困窘,無力償還云云,然 被告所稱事項僅屬債務履行能力之問題,當不影響其依約應 負之清償責任,所辯要難憑採。是原告依信用卡借貸契約、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第1 項所示金額, 應予准許。




肆、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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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