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445號
KSYV,109,家救,445,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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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王黃○○



代 理 人 陳令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就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109年度家補字第1341號) ,其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復經法律扶助 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等情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 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委任狀、審查表、108年所得 財產資料清單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無資力;又由案情概述 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亦非顯無理 由。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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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