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9年度,349號
KSYV,109,司繼補,349,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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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補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曾紹齊 

聲 請 人 曾崇皓 

上列二人之
共同法定代
理人    曾繁華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謝端信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
  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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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