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5343號
KSYV,109,司繼,5343,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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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5343號
聲 請 人 何珮慈 
      余審藝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順利(男、民國00年0 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 雄市新興區342 號)於109 年8 月21日死亡,聲請人何珮慈余審藝係被繼承人之子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 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於109 年8 月21日死亡,聲請人何珮慈余審藝係 被繼承人之子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可稽,固堪信為真實。惟查何珮慈吳誌彬之妻;余審藝吳柏諺之妻,聲請人二人均為被繼 承人之子媳,依上開規定並無繼承人身分,是其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㈡另被繼承人之配偶郭思伶;子輩繼承人吳誌彬吳柏諺;孫 輩繼承人吳孟潔、吳孟翰;兄弟吳順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 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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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