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7號
KSDV,109,重訴,27,2020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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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上訴人即
被   告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上訴人即
被   告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陳沛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江培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培銘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9 日所為判決,於109 年12月3 日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 762 萬9,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80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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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