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上訴人即
被 告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上訴人即
被 告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陳沛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江培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培銘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9 日所為判決,於109 年12月3 日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 762 萬9,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80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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