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9年度,12號
KSDV,109,重勞訴,12,202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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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蔡琦瑛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548萬2,99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
8萬3,0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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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