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66號
KSDV,109,訴,866,2020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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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6號
原   告 賴耀濠 
被   告 陳正豪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明禮 
被   告 譚宇帆 
      許建豪 


      卓利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就原告起訴之事件有無
重複起訴等事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
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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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