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6號
原 告 賴耀濠
被 告 陳正豪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明禮
被 告 譚宇帆
許建豪
卓利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就原告起訴之事件有無
重複起訴等事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
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