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32號
KSDV,109,訴,1532,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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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康育斌 
兼送達代收
人     周家潁 
被   告 陳高亮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 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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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