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3號
原 告 朱麗玉
被 告 楊凱崴
被 告 傅羽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雄簡大樓一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因被告楊凱崴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緝獲歸案後,再109 年9 月10日因另涉詐欺罪嫌,經本院刑事庭(109 年度訴字第101號)於109 年9 月10日再次發布通緝,迄未緝獲,致本院109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經合法送達楊凱崴,無從逕依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