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19號
KSDV,109,訴,1119,202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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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良榮即連濟傑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巫繼超 

      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苅宿邦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繼超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
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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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