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42號
KSDV,109,訴,1042,2020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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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阮仲烱 
即 原 告      
      吳惠萍 

      阮致榮 

上三人共同 何佳憲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被 上訴人 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阮仲洲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
,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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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阮綜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