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39號
KSDV,109,補,939,202012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曾榮俊 
訴訟代理人 劉伊靜 
被   告 柯桂南 
      柯桂明 
      郭采綉 

      柯佩臻 
      柯佩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判決分割兩造共有之高
雄市○鎮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
同地段661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
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
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2,000 元(計算說明詳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編號│土地或建物    │原告之權利範圍 │價額計算說明       │
├──┼─────────┼────────┼─────────────┤
│ 1│高雄市前鎮區瑞隆段│7分之2     │1,316,000元        │
│  │四小段168 地號土地│        ├─────────────┤
│  │         │        │計算說明:原告於本院109 年│
│  │         │        │度司執字第64085 號中以658,│
│  │         │        │000 元取得7 分之1 ,依此計│
│  │         │        │算7 分之2 之價額為1,316,00│
│  │         │        │0 元。          │
├──┼─────────┼────────┼─────────────┤
│ 2│高雄市前鎮區瑞隆段│7分之2     │66,000元         │
│  │四小段661 建號建物│        ├─────────────┤
│  │         │        │計算說明:原告於本院109 年│
│  │         │        │度司執字第64085 號中以33,0│
│  │         │        │00元取得7分之1 ,依此計算7│
│  │         │        │分之2 之價額為66,0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