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31號
KSDV,109,補,931,202012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告 彭雲芬 
被   告 宇創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宇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股東身分不存在乙節,
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
登記事項表記載,原告持有股份數為10,000股,以每股金額新臺
幣(下同)1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 元,次查
,原告另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應
辦理變更登記乙節,亦屬財產權訴訟,而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
證據,無法審酌其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 元定之。因原告同時
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與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部分,屬
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
,應以價高者定之,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1/1頁


參考資料
宇創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