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黃吉成
原告與被告維崗建設有限公司、石順情、林清吉間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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