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19號
KSDV,109,補,1419,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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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9號
原   告 明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誼 
原告與被告詠升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0,87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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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