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陳孝佑(原名:陳子建)
訴訟代理人 王琴茹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義偉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3396 號),而被告許義偉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