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16號
KSDV,109,補,1416,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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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陳孝佑(原名:陳子建)

訴訟代理人 王琴茹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義偉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3396 號),而被告許義偉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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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