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78號
KSDV,109,補,1378,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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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羅大為(原名LO DAVID 羅志誠



原告與被告羅志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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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