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原告與被告帥高平等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1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