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郭庭瑜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家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