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70號
KSDV,109,補,1370,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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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0號
原   告 郭庭瑜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家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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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