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89號
KSDV,109,消債清,189,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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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陳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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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麗玲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經向本院聲請清算, 惟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 ,而移付調解程序,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 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 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4月28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 因未經前置協商程序,視其清算之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 而移付調解程序,經本院以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9號受理 ,嗣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調解不成立,移回清算程序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6年度至107年度均無申報所得,108年度申報所得 為3,440元,平均每月所得為287元(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 下4捨5入),名下無財產,有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90,313元 、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12,836元(原有保單號碼446158號保 單,業於108年7月10日將要保人由聲請人變更為其女許珈瑄 ,該保單解約金104,319元應否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留待 清算程序再為處理)、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38,121元( 原有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保單,業於108年5月11日將要



保人由聲請人變更為許珈瑄,該保單解約金3,262元應否納 入聲請人財產之列,留待清算程序再為處理)、友邦人壽保 單解約金2,329元(原有保單號碼D00000000L號保單,業於1 08年7月12日將要保人由聲請人變更為許珈瑄,該保單解約 金129,857元應否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留待清算程序再為 處理)、至國泰人壽保單則無解約金(原有保單號碼000000 0000、0000000000號保單,業於108年7月8日將要保人由聲 請人變更為其子許○榕,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保單於1 08年7月8日將要保人由聲請人變更為許珈瑄,該保單解約金 2,434元、1,953元應否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留待清算程序 再為處理),另南山人壽保單無解約金,富邦人壽無有效保 單;又聲請人自陳受雇陳惠美周孟麗陳雅真等人,從事 住家或辦公大樓辦公室清掃工作、洗車兼資源回收等零工, 平均每月收入約12,500元,如收入不足支出,則向父親請求 資助,金額每次約500元至2,000元不等,另於108年7月於富 倍康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有單次業務兼職收入1,440元,現未 領取任何補助,成年子女未給付扶養費等情,有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106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0號卷(下稱前卷) 第5頁、第14至15頁、本案卷第2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前卷第11至13頁、本案卷第131至133頁)、債權 人清冊(本案卷第124至127頁)、戶口名簿(本案卷第22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案卷第18頁)、個人 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31至32頁)、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前卷第8至10頁) 、信用報告(前卷第6至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 100至101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案卷第111頁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13頁)、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本案卷第14頁)、健保投保紀錄( 本案卷第65頁)、收入切結書(本案卷第28頁、第135至136 頁)、富倍康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12至113頁) 、父親出具之證明書(本案卷第163頁)、聲請人109年8月1 9日補正狀及109年11月20日補正狀(本案卷第16至17頁、第 162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15至11 6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14頁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19至120頁)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17至118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21至122頁)、富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本案卷第110頁)、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39至140頁)等附卷可



參。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聲請人自陳平均每 月收入12,500元,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1 0,622元(109年7月20日以前於前配偶賴錦治所有房屋居住 ,無租金支出,109年7月20日與長女共同向友人租屋居住, 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3,000元)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本 案卷第33至41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 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3,09 9元,1.2倍為15,719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0,622 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長子許○榕之扶養 費,每月2,000元。經查,許○榕係91年5月生,107年度無申 報所得,108年度申報所得為1,650元(寒軒美饌會館股份有 限公司薪資所得),名下無財產,前於108年12月15日、109 年1月15、25日於寒軒美饌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有打工收入1,6 50元、3,002元、711元,於109年6月自綜合高中畢業後,自 109年7月起即搬至屏東與前配偶許至清同住,現受雇懋野工 程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21,500元,未領取任何補助及給付 等情,有戶政資料(本案卷第105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95至96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本案卷第9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 98至99頁)、存簿(本案卷第57至60頁)、寒軒美饌會館股 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60頁)、聲請人109年10月16日補 正狀(本案卷第123頁)在卷可查,是許○榕於綜合高中畢業 後,未繼續升學而已開始就業,應得以其所得維持自己生活 ,且聲請人亦稱離婚時約定由聲請人照顧子女之生活起居, 子女生活費均由許至清負擔,足認聲請人無此部分扶養費支 出之必要。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12,500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10,622元後,尚餘1,878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5,8 28,874元(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9號卷第20至49頁、 第54頁、第62至66頁,包括:上海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 旗銀行、聯邦銀行、遠東銀行、元大銀行、永豐銀行、玉山 銀行、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富全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扣除台灣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友邦人壽、遠雄人壽保單解 約金共計143,599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



須252年【計算式:(5,828,874-143,599)÷1,878÷12=252 】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 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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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寒軒美饌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倍康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