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22號
KSDV,109,消債清,122,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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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邱鈺榛(原名:邱敬萍、邱敬平、邱秀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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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邱鈺榛自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 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 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 ,向小港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 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小港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前置調解,於民國109年4 月24日調解不成立,嗣於109年5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 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卷第15頁)附卷可稽,堪信為 真實。
㈡聲請人於106年度至108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10, 066元、7,671元、16,357元,平均每月所得分別為839元、6 39元、1,363元(本裁定計算方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名 下僅有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股、嘉新食化股 票17股,無其他財產,另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3,306 元(含未到期保費2,794元,已扣108年12月17日保單借款本 金50,000元、利息325元)、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828,916元



(已扣保單借款本利和69,890元),至南山人壽保單部分, 則無解約金;又聲請人原於品香麵館任兼職計時員工,負責 採買、備料、清潔,工作時間原為4時30分至7時30分、19時 至20時30分,日班時薪160元,晚班時薪180元,每月工作日 約26日,平均每月收入約19,500元,惟因疫情,自109年3月 15日起取消晚班,每月收入減為12,480元,嗣於109年6月離 職,109年7月起為照顧手術後之大弟,及長期照護父、母親 而無業,由大姐邱麗珍每月資助5,000元,二姐邱惠華每月 資助5,000元,大弟每月資助3,000元,現未領取任何補助, 成年子女亦未給付扶養費,另於109年2月18日有艾多美股份 有限公司直銷收入1,883元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年 至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卷第23至24頁、第26頁、第7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4至8頁)、債權人清冊(卷第96至100頁)、戶籍 謄本(卷第1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1 至22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79頁)、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30至31 頁)、信用報告(卷第32至3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 60至62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卷第55頁)、存簿 (卷第81頁、第104至121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 東分署函(卷第54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53頁)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26至133頁)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25頁)、品香麵 館薪資證明(卷第76頁)、本院109年9月17日調查筆錄(卷 第43頁)、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傳真(卷第52頁)、胞姐及 胞弟出具之資助切結書(卷第102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58至61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陳報狀(卷第134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 (卷第56至57頁)等附卷可參。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 形,認以聲請人107年5月至109年11月平均每月收入(含胞 姐及胞弟每月資助金額13,000元)約17,546元【計算式:( 19,500×22+12,480×4+13,000×5)÷31=17,546】核算其現在 償債能力之基礎。至直銷收入部分,因金額甚微,且非固定 ,不予計入,附此敘明。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3, 70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5,200元)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 (卷第27至28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一點二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 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3,09



9元,1.2倍即15,719元,聲請人主張上述金額,尚屬合理, 應予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17,546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13,700元後,尚餘3,846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0 03,406元(卷第96至100頁債權人清冊),扣除三商美邦人 壽、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共計852,222元後,以上開餘額按 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25年【計算式:(2,003,406-852,22 2)÷3,846÷12=25】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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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