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148號
KSDV,109,消債更,148,20201215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謝旻璇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謝旻璇自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 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3月5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 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4號受理, 於109年4月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6年度至108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0,590元、1,254元 、1,542元,平均每月所得各為883元、105元、129元(本裁 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名下無財產,有玉山金控股 票77股,並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379,351元(含未到 期保費723元),至南山人壽保單,則無解約金;又聲請人 自陳為臨時工,從事清潔、工地雜工、派報發傳單等工作, 無固定雇主,工作來源多為報紙或友人轉介紹,日薪1,000 元,每月工作24日,每月收入約24,000元,前於109年4月27 日領取行政院紓困補助30,000元,未領取任何補助,成年子 女亦未給付扶養費,另106年度雖有新加坡商天雨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執行業務所得,惟自107年1月起迄今並



無收入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09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124號卷(下稱調卷)第23至25頁、本案卷第38頁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4至8頁)、債權人清冊 (本案卷第51至57頁)、戶籍謄本(本案卷第67頁)、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 詢結果表(本案卷第4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 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6至18頁)、信用報告(調 卷第19至22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本案卷第18至20頁)、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案卷第23頁)、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本案卷第24頁)、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函(本案卷第22頁)、股東持股證明書(本案卷第49頁)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26至32頁 )、健保投保紀錄(本案卷第36頁)、收入切結書(本案卷 第37頁)、新加坡商天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傳真 (本案卷第21頁)、聲請人109年9月3日陳報狀(本案卷第6 5頁)、存簿(本案卷第47至48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25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函(本案卷第68至69頁)等附卷可證。依聲請人上述工作 、收入及財產情況,堪認以其自陳每月收入24,000元核算其 償債能力,較為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5,719 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3,000元)云云,並提出房屋使用費 收訖證明書(本案卷第46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 ,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 費為13,099元,1.2倍即15,719元,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 ,尚屬可採。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4,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5,719元後,剩餘8,281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5,056,58 0元(調卷第46至97頁、第104頁,包括:兆豐銀行、板信銀 行、遠東銀行、元大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台灣金聯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扣 除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 須約47年【計算式:(5,056,580-379,351)÷8,281÷12≒47 】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 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天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