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086號
KSDV,109,司票,7086,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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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86號
 
聲 請 人 黃慶祥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生本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22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218387號,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 109年6月22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參照。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 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經查,相對人陳生本已於 109年9月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 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聲 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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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