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7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俊傑、鄭吉紹華、曾恩慈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究為「曾恩慈」抑或「曾慈恩」(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鄭吉紹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恩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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