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075號
KSDV,109,司票,7075,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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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7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俊傑鄭吉紹華曾恩慈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究為「曾恩慈」抑或「曾慈恩」(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鄭吉紹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恩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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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