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532號
KSDV,109,司票,6532,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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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532號
 
聲 請 人 薛文欽 
相 對 人 鉅商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美人 
人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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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65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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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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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11月17日 │1,000,000元 │109年1月15日│109年1月15日│0000000 │
├──┼───────┼──────┼──────┼──────┼────┤
│002 │108年12月16日 │2,500,000元 │109年2月15日│109年2月15日│000000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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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商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