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276號
KSDV,109,司票,6276,202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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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276號
 
聲 請 人 羅璟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家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並於民 國109年12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 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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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