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22號
KSDV,109,司拍,322,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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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6年12月13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及其案外人張麗娟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12月11日,㈡民國103年12月 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設定27,0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民國133年12月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㈠案外人張麗娟於民國106年12 月15日、106年12月18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借用45,000,000元、20,000,000元㈡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 月3日邀同案外人張麗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9,050, 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 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及案外人張麗娟自民國109年9月 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簿謄本5件、 建物登記簿謄本1件、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影本3件為證 。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一: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鼓山 │龍華 │二 │971 │ │220 │全 部 │
├─┼───┼────┼────┼────┼────────┼─┼──────┼───────┤
│2│高雄 │鼓山 │龍華 │二 │976-1 │ │82 │全 部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8799│龍華段二小段97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112.91 │陽台: │全部│ │
│ │ │ │3層樓房 │二層:112.8 │35.45 │ │ │
│ │ ├───────────────┤ │三層:67.8 │ │ │ │
│ │ │明華路80號 │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14.47 │ │ │ │
│ │ │ │ │合計:307.98 │ │ │ │
└─┴──┴───────────────┴──────┴───────┴─────┴──┴─┘
附表二: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鼓山 │龍華 │二 │1520 │ │104 │全 部 │
├─┼───┼────┼────┼────┼────────┼─┼──────┼───────┤
│2│高雄 │鼓山 │龍華 │二 │1520-1 │ │41 │全 部 │
├─┼───┼────┼────┼────┼────────┼─┼──────┼───────┤
│3│高雄 │鼓山 │龍華 │二 │1522 │ │48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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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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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甫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