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64號
KSDV,109,司執消債清,164,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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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4號
聲請人即債 傅清海
務人
代 理 人 楊林澂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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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232號裁定於民國109年9月2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陳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有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契約解約金新台幣(下同)4,922元,金融機構存款餘額 共計9,860元,債務人已繳納等值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 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 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



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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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