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141號
KSDV,109,司執消債更,141,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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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
聲請人即債 陳毓亨
務人
代 理 人 陳靜娟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 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 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 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2第1、2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9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租屋居住,尚須與另一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分別僅領取 國民年金新台幣(下同)4,634元、4,046元之及父親及母親 ,又債務人現仍任職於銓益機械有限公司,依據民國109年1 月至10月薪資單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平均月實際可支配收 入為3萬5,029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債務人109年11月10日陳報狀、房屋租賃契約書、切結 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8,250元(最末期8,784元),亦即100%清償之更生 方案: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雖自陳個人生活費2萬0,200元, 但未能提出全部支出證明文件,僅能以109年度高雄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之1萬5,719元計算,另債務 人自陳父母扶養費各4,000元,依據上揭新修正規定,要 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清償8,250元(最末期8,784元),亦即100%清償之更 生方案,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1-71期 72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64534 27.67% 2283 2431 合迪公司 430000 72.33% 5967 6353 債權總額 594,534 每期金額 8,250 8,784 清償成數 100% 還款總額 594,534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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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益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