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418號
KSDV,109,司催,418,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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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 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票係屬 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以 得背書轉讓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事裁 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支票(票據號碼:QD2674544號 至QD2674550號)共7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並提 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為證明。惟依聲請人 所檢附該7紙支票影本均為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且依支票影 本觀之,其受款人載明為「華商公證股份有限公司」,依票 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 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要件不合,自不得為公示催告 之聲請,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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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商公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